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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民法典普法宣传之格式条款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4/02/01 14:42:5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协众国际 作者:协众国际 14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及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格式条款,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知识你又了解多少呢?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生活中以下类型的合同可能包含较多格式条款:

    与房产有关的合同。具体包括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与消费者有关的合同。例如“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之类的店堂公告、注册APP及平台网站的服务协议等。


01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02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03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典型案例



      孙某与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孙某接受甲公司提供的瘦身疗程服务,若放弃或不按照甲公司的安排接受服务,则不退回任何费用。孙某因体重未能减轻,停止在甲公司的瘦身疗程。协议期满后,孙某认为甲公司收取其服务费后未提供有效服务,理应退还服务费用。

     解读该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关于孙某放弃服务不退回任何费用的约定明显加重了孙某的责任,排除了孙某的权利,应属无效。             


普法课堂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标准化、规范化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合理制定格式条款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根源上防范该条款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同时注意条款用词,准确表达意思,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句而引发歧义,应做到格式条款标准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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