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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民法典普法宣传之不可抗力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4/02/01 14:42:2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协众国际 作者:协众国际 10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那么民法典的不可抗力有哪些规定呢?

不可抗力规定

01

总则编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02

合同编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种类及例外


01  种类

      一般来讲,不可抗力包括: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
      2.政府行为(国家政策调整):如征收征用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02  例外

1.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单纯金钱债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3.其他不免责情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的适用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

     如果受不可抗力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一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不被适用,或者只能部分免责。

典型案例


      王某于2020年7月19日购买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应于2021年5月6日前为王某办理权属登记手续,逾期则承担相应违约金。后因出卖人原因,房屋至2021年9月仍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王某遂申请仲裁,请求置业公司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28032元。

     庭审中,置业公司提出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扬州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封城,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其在该期间的违约责任。


案例解读


1.迟延履行发生后的不可抗力不免责

     本案中,置业公司应于2021年5月6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而扬州疫情封城发生于2021年7月28日之后,也即不可抗力发生于置业公司迟延办理登记手续之后,故置业公司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9月8日的违约责任无法被免除。

2.不可抗力只免除违约责任,不免除义务

     不可抗力免除的是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并非合同义务。当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当事人仍要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扬州疫情解封后,置业公司仍然需要为王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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