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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专利法律知识科普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4/02/01 13:42:2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协众国际 作者:协众国际 10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专利法》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公司的研发成果确认密切相关。

本期我们将深入研读《专利法》重要条文。

Q

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A

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从事下列行为:

1、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2、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假冒他人专利

以下通过一篇典型案例,

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专利侵权行为

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一种钢管弯头切割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20年8月甲公司发现乙、丙、丁公司存在专利侵权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乙公司生产车间使用的激光切割设备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技术特征相同,该设备是由丙公司制造、丁公司销售给乙公司。

法院认定:乙丙丁三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使用甲公司专利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判决:乙公司赔偿20000元并停止使用侵权产品;丙、丁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共同赔偿甲经济损失12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48952.1元。


Q

不被认定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A

1、合理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科学研究: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行政审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关于不被认定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来看一篇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丁香公司和复禹公司均是生产“水处理箱体装置”的公司。2016年3月11日,丁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

2019年2月19日,丁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复禹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复禹公司提出先用权抗辩,并提交了如下证据:复禹公司员工陈某署名并标记为“2015.11.16”的铅笔绘制水箱结构分装图九张,陈某于2016年3月4日向代理商发送附有相同产品图片的邮件公证书,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复禹公司出售相关水处理设备的系列证据,衷晶公司经复禹公司委托加工被诉侵权产品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复禹公司在2015年底着手准备制造相同产品,且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同产品(样品),其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和使用。故复禹公司的先用权抗辩成立,判决驳回丁香公司的诉讼请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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