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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4/02/01 14:44:0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协众国际 作者:协众国际 24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也涉及了“定金”和“订金”相关条款。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效力千差万别,很多人常常分不清楚:“定金”和“订金”哪个可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本文将向您详细介绍。


定金

01

民法典586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02

民法典587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

    《民法典》并未对“订金”进行单独规定,支付订金属于交易中形成的惯例。订金”并非法律概念,不具担保性质,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

     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双倍返还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条文看不懂?

以下两个案例带你读懂定金与订金!




案例一

     李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店看中了一辆价值12万元的小轿车,并在微信上向商家缴纳“定金”3000元之后,由于取车时商家临时加价遂向商家协商要求退款。

案例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若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该商家在收受李先生“定金”后,未按原购买合同履行销售业务,应双倍退还李先生缴纳的购车“定金”



案例二

   张女士在一家家居预订家具支付了1000元“订金”,后因个人原因不想购买,与商家协商退还“订金”时遭到拒绝

案例解读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张女士缴纳的“订金”仅仅作为家具订购的预付款,在购买合同未完成时,可依法主张商家全额返还



法律讲堂

    “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却千差万别,实践中,应谨慎选择适用。无论是采取“定金”还是“订金”,均应采取书面方式约定,并保留相关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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