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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郑州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3/09/21 11:05:4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郑圈网 作者:郑圈网 157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9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下发《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郑州市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持续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按照《实施意见》,凡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不受社保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郑州市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实行户籍管理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

图源:郑州警民通

【10类落户政策调整放宽】

据了解,出台该《实施意见》的目的是,加快推动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畅通社会性流动渠道,不断优化人口分布,持续推进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根据实施意见》,郑州市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适用对象为: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

其中,10类具体落户政策放宽调整。

1.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

凡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不受社保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郑州市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未成年人迁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继续落实直系亲属投靠入户政策

申请人在郑州市中心城区有常住户口,经户主同意,可申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3.继续落实人才引进入户政策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入户,往届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入户,应届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留学归国人员入户,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4.继续落实购房入户政策

在郑州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的人员,可申请房主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5.继续落实工作调动入户政策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郑州市中心城区工作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6.继续落实投资纳税入户政策

在郑州市中心城区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外地公民,连续经营3年以上,每年纳税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或一年纳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外资额,每10万美元可迁入1名管理生产骨干。

7.继续落实迁入城镇的农村籍退伍转业军人入户政策

参军前户口在农村的退伍转业军人,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8.继续落实成建制迁移人员入户政策

外地企业成建制迁入郑州市的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入。

9.继续落实高校招生入户政策

户口住址在省市外学生被郑州市高校录取后,可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学校集体户口。

10.继续落实县(市)、上街区落户中心城区与市外迁入中心城区一致的入户政策

郑州县(市)、上街区户籍人口迁入中心城区的,须符合外市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的落户条件。


图源:郑州警民通

【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中明确郑州试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信息管理制度。

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是指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镇(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满足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相关人士指出,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于打破阻碍劳动力流动壁垒、引导劳动力要素畅通流动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郑州市此次出台的新政规定,符合户口迁入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经户主同意的居民家庭户;社区集体户。

公安派出所应当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口,为符合落户条件,但在当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没有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无集体户口(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人员提供落户地址。

【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户口】

《实施意见》指出郑州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凡在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投靠农村籍父母、子女、配偶生活的居民,实际居住在农村,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在拆迁改造、村民产权登记、土地确权等特殊时期,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在郑州市返乡就业创业的城镇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包括在乡村设立的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乡村依法投资经商或兴办实业以及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并依法经营的城镇人员。

图源:郑州警民通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实行户籍管理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外地市户籍人员符合郑州市落户条件,申请人通过户籍窗口办理迁移户口业务过程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调用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部门核发的居住证、租赁房屋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学历证书等证件(明)材料予以确认的,由申请人现场签署《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可不再提供以上证明材料。

对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落户方式,由申请人现场签署《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国家和省简政放权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的要求,对相关证明事项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


视频解读



一图读懂



通知全文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公通〔2023〕253号


各分县(市、区)局,局直各单位: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下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3日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动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进一步放宽郑州市中心城区落户条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持续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依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方案》《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郑州市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行动计划方案》《2022年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畅通社会性流动渠道,不断优化人口分布。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适用范围: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

(一)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不受社保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我市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未成年人迁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继续落实直系亲属投靠入户政策。申请人在我市中心城区有常住户口,经户主同意,可申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三)继续落实人才引进入户政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入户,往届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入户,应届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留学归国人员入户,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四)继续落实购房入户政策。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的人员,可申请房主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五)继续落实工作调动入户政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我市中心城区工作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六)继续落实投资纳税入户政策。在我市中心城区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外地公民,连续经营3年以上,每年纳税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或一年纳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外资额,每10万美元可迁入1名管理生产骨干。

(七)继续落实迁入城镇的农村籍退伍转业军人入户政策。参军前户口在农村的退伍转业军人,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八)继续落实成建制迁移人员入户政策。外地企业成建制迁入我市的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入。

(九)继续落实高校招生入户政策。户口住址在省市外学生被我市高校录取后,可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学校集体户口。

(十)继续落实县(市)、上街区落户中心城区与市外迁入中心城区一致的入户政策。郑州县(市)、上街区户籍人口迁入中心城区的,须符合外市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的落户条件。

县(市)、上街区参照中心城区的户口迁移政策,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三、改革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一)试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信息管理制度

1.符合户口迁入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1)就业单位集体户;

(2)经户主同意的居民家庭户;

(3)社区集体户。

2.公安派出所应当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口,为符合落户条件,但在当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没有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无集体户口(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人员提供落户地址。

(二)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凡在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投靠农村籍父母、子女、配偶生活的居民,实际居住在农村,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在拆迁改造、村民产权登记、土地确权等特殊时期,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2.在我市返乡就业创业的城镇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包括在乡村设立的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乡村依法投资经商或兴办实业以及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并依法经营的城镇人员。

(三)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1.外地市户籍人员符合我市落户条件,申请人通过户籍窗口办理迁移户口业务过程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调用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部门核发的居住证、租赁房屋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学历证书等证件(明)材料予以确认的,由申请人现场签署《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可不再提供以上证明材料。

2.对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落户方式,由申请人现场签署《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3.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国家和省简政放权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的要求,对相关证明事项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深刻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按照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分解职责任务,细化时间安排,层层抓好落实。要加强情况调研,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户籍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反映,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

(二)加强统筹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对照《意见》要求,对现行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与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要坚决调整。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对清理落户政策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于落实不到位的地方,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其重大意义,以及各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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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是国家 “十四五”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确定的重要内容。2022年6月27日,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郑州市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行动计划方案》,提出“进一步放宽郑州中心城区落户条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在我市中心城区居住、就业、学习的人员,可自愿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2022年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要求,“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含郑州都市圈户籍人员),不受社保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我市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为加快推动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市公安局在我市2019年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结合郑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本意见主要依据《“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河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地落户工作的通知》、《郑州市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行动计划方案》、《2022年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2021年郑州都市圈一体化发展工作要点和重大项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总体要求、户口迁移政策调整、改革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

(二)第二部分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按照“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实行中心城区和县(市)、上街区无差别的市外户口迁入政策。

(三)第三部分是改革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从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信息管理制度、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三个方面,扎实做好户籍管理基础工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四)第四部分是工作要求。在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实施和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适用范围

郑州市全域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实施中心城区和县(市)、上街区无差别化落户政策。2019年,我市中心城区有条件的设定落户标准,县(市)、上街区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此次调整为全市统一的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

(二)放宽在中心城区稳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条件。一是2019年,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在中心城区持居住证落户需满1年。此次调整为不受居住证办理年限和户口性质的限制。二是2019年,我市中心城区租赁房屋入户需满1年。此次调整为不受居住年限限制。

(三)放宽在中心城区普通劳动者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条件。2019年,在我市中心城区务工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需满6个月。此次调整为不受社保缴费年限的限制。

六、落实措施

一是市局将在全市户籍窗口开展培训,使窗口每位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落户政策,确保政策落地生根。二是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对照《意见》要求,对现行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与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要坚决调整。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其重大意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解读单位:郑州市公安局

解读人:刁珂

联系电话:0371-6962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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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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