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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郑州一市民获刑10个月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3/03/17 14:31:0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非常郑州 作者:非常郑州 703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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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财立方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一举动不仅不文明,还会造成很多安全隐患,威胁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月15日,记者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决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6月21日,闫某为发泄情绪,从所居住的6楼室内,将落地电风扇、折叠椅、哑铃片等物品抛至楼下,致使楼下多辆汽车损坏,引起周围居民恐慌。管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于建筑物内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生活中,类似高空抛物的案例并不少见。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不仅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且破坏城市环境、市民氛围等,是一种极度不文明的行为。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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